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等有关指标,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