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节能减排等内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