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设区的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执行更高的绿色建筑标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