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大对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加强对破坏水环境行为的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