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可以依法向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调取监测数据、污染损害证据等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