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