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墓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