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或者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