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滥用化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