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行清塘、清涂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