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雨水收集管网或者水体直接排放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