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