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十四条有效水环境质量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对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调峰错峰生产等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应当事先将事由告知相关单位、企业和个人。鼓励重点排污单位主动减排,保障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