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十五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状况、应急措施和恢复供水等信息。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突发水环境事件调查,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事件调查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