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下游地区人民政府。

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告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污染事故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造成影响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用备用水源,保障供水安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