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构建风险源、连接水体、取水口三级应急防控体系,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储备应急装备和物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事故应急池等水污染应急设施,防止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