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以外,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