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以外,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五)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

(六)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七)修建墓地;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