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十七条有效城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