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三)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