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三)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