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条有效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有治理能力的第三方代其运营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水污染治理。接受委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