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掌握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的环境状况,筛查地下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