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禁止开采矿产;干流两岸一百五十米和一级支流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两岸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应当依法严格控制采伐活动。

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禁止修建尾矿库或者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