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和调整水产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引导区域集中养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预防、控制和减少水产养殖造成的水环境污染。
养殖生产者应当建设与养殖废弃物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设施,不得将未达标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到外环境水体,不得向水体倾倒养殖废弃物;投喂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因卫生防疫、病害防治向渔业水域投注药物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的化学药品;不得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行清塘、清涂。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