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建筑饰面石材集中加工区域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污水管网和污水回用系统,实现污水零排放。对不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建筑饰面石材集中加工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督促其整改。

零散分布的建筑饰面石材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环保相关要求,鼓励零散分布的建筑饰面石材企业搬入集中加工区域。

鼓励建筑饰面石材企业对石粉、边角料集中收集和回收综合利用,减少污水排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