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农村地区应当因地制宜采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和生态处理工艺,有条件的城镇周边村庄生活污水应当通过管网纳入城镇污水厂统一处理,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减量化、分类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