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生活污水不得排入雨水收集管网。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基础设施和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采取雨污分流措施减少水污染。从事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管网或者水体直接排放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老旧城区以及城中村、城镇结合部等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置,不得违法倾倒、排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