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并加强管理养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