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需要进行初期雨水收集的化工、电镀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