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污水处理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对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防止二次污染。涉重金属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重金属安全防控措施,根据所含重金属的种类和数量对废水进行分类处理,实现含重金属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