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等水环境高污染、高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