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流域水环境进行排查监测,根据目标要求,制定整治方案,确定整治项目,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达标期限,并定期公布治理情况。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