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流域水环境进行排查监测,根据目标要求,制定整治方案,确定整治项目,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达标期限,并定期公布治理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