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的江河、湖泊、水库、小流域实行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考核不达标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直至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