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的江河、湖泊、水库、小流域实行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考核不达标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直至出界断面水质达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