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联防联治机制,协调处理跨界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的防治措施。跨界流域水污染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纠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