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真实、完整、有效。经审核认定真实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监管的证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