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省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除国家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对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重点行业,以及主要流域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制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