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可以提出执行严于国家和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