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可以提出执行严于国家和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