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本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