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