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