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二)未悬挂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志的;(三)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志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号牌、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登记证、号牌、临时通行标志的。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