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非机动车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