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