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