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