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的日常管理。

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通行。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