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非机动车。禁止私拉电线、插座为非机动车充电。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