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套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所及设施。

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所及设施。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