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安全和保障措施第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通行需要,配套完善交通设施。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道养护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非机动车道完好。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