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通行需要,配套完善交通设施。

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道养护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非机动车道完好。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