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安全和保障措施第十四条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年满十六周岁;(二)悬挂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三)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号牌、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登记证、号牌、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