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十六周岁;

(二)悬挂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三)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号牌、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登记证、号牌、临时通行标志。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