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登记第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查验。对符合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登记证、号牌。对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通行标志,按照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