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查验。

对符合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登记证、号牌。

对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通行标志,按照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